• 让丈夫成为爱主的男人、家庭中属灵的带领者;
  • 让妻子成为  神所爱蒙大爱的女子、成为丈夫的顺服者、帮助者、成为孩子属灵好的影响者;学习主的品格和属性,成为箴言31章中智慧女人;
  • 让儿女成为爱主的孩子,在专业领域成为有影响力的专家,彰显  神的荣耀。

门徒如何理解神国下的特色法治


引言

    今天聊一个话题,似乎是与我们相距甚远但又近在眼前,很多人不理解许多冠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修饰的名词,比如宪法、法治、道路、文化、制度、理论体系等等,这些词被修饰后的含义迥然不同,今天说的是法治,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以及与“人治”的关系。在基督徒的群体中往往会有另一种看法,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述名词与圣经里描述的权柄似有张力,以至于无法理解生活工作中许多潜在的认知冲突,今天就本着和谐的目的一并说明一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提出以来,始终围绕“依法治国”的目标发展。在这一体系中,“人治”与法治并存,两者既相辅相成,又存在一些紧张关系。无论在中国还是其他社会,法治与“人治”始终同时存在。为什么呢?法治体现了“人治”的普遍性,作为一种制度化的手段,用以维持秩序和治理社会;而“人治”则体现了法治的特殊性和统治者的政治目的,尤其在关键决策和统治者意志强烈干预的情况下,法律往往会受到个别权力的影响。因此,要正确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必须明白这两者是如何交织的,然后才能进一步理解上帝的权柄和撒但的作为在其中的关系。

一、从秦朝到当代:中国历史中的“人治”与法治

1. 秦朝:严刑峻法下的法治与“人治”结合

    秦朝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推行严酷的法治,通过商鞅变法确立了“以法治国”的原则。秦始皇通过法律维护中央集权,要求全民遵守。然而,秦朝的法治本质上是皇帝个人意志的体现,“人治”的色彩非常浓厚。虽然法治强调了普遍的规则和秩序,但其具体实施依然取决于统治者的决策与个人权威。这是法治体现“人治”普遍性与特殊性的重要例证。
    优势:统一国家的强力手段,快速建立了高效的政治秩序。
弊端:法治缺乏人性关怀,过度集中权力导致社会矛盾积累,所以处处充满张力的秦朝灭亡的也很快、很惨,功过无所谓“参半”,只是不要过度颂扬。

2. 汉唐时期:法治与德治并行

    汉朝与唐朝强调法治与德治结合,比如汉初的宽政政策和唐代的《唐律疏议》。在这种背景下,法律作为维护国家秩序的工具,其普遍性确保了社会规则的执行,但皇帝的个人意志仍然在法律之上发挥作用。法律的实施受制于个人判断,这反映了“人治”的特殊性,即法律的弹性和灵活性。
    优势: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兼顾了社会稳定与统治者的灵活施政。
弊端:法治的实施往往依赖皇帝个人的德行与意志,缺乏长期制度保障。

3. 明清时期:专制皇权下的“人治”为主

    明清时期,法律成为维护君主专制的工具,“人治”强于法治。虽然明代有《大明律》,清代有《大清律例》,这些法律形式上维护社会秩序,但实际上法律更多是皇权的延伸,统治者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一现象体现了法治的普遍性与“人治”的特殊性共存:法律是广泛适用的规则,但其实际执行高度依赖于权力中心。
    优势:法律体系较为完备,在相对和平时期起到了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弊端:皇帝个人意志过强,法律的独立性和普适性受到限制,容易导致腐败与权力滥用。

4. 当代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人治”和法治的关系也在逐渐从“人治”向法治过渡,直至到今天逐渐平衡。1958年8月21日,毛泽东在北戴河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我们的规章制度,大多数、90%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刘少奇也在插话中讲到:“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办事的参考。”(参见中国人大网2012年万一:《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发展与最新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推进依法治国的建设,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然而,中国的法律制度同时依赖于党的领导,体现了法治与“人治”的交织关系。法律的普遍性体现在社会管理中,但党的领导使得“人治”的特殊性依然存在,特别是在政治与经济的关键领域,法律的解释和实施往往依赖于统治者或党组织的意志。这么说并不是缺少褒义,而是现实政治的必要,无可非议。
    然而,在某些实际操作中,“人治”不发话,法治就如同摆设,一些社会弊端由此而生。比如,食品安全问题就是典型的例子。尽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但这些食品依然在市场上大行其道,问题长期无人过问,给社会和消费者带来极大危害。表面上看,法律已经明确了规范和惩戒措施,但实际执行却缺乏实质效果。这说明,如果没有明确的“人治”的权力发话,法律的执行常常会被忽视,甚至变得无效。这种现象反映出“人治”的特殊性:法律的运行不仅依赖制度,还必须依赖权力即“人治”的介入和推动。换句话说,领导不发话,制度不能随便运作,非领导发话属于造谣,制度更不能运作。
    优势:法治与国家发展战略紧密结合,保障了国家的持续发展与稳定。
弊端:法律的独立性有限,法治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视为“人治”的延伸,导致法律缺乏足够的执行力,尤其在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时,执行中的不作为现象突出。

二、美国的法治实践:权力制衡与法律独立性

    与中国不同,美国的法治体系建立在权力制衡法律独立性的基础上。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原则,法律的普遍性体现在不受个人或政党的控制,法官独立行使职权。这使得美国的法律具有高度的稳定性,但由于法律无法灵活应对复杂的政治环境,法律的刚性有时也成为改革的障碍。相较于中国,美国的法治更独立于统治者的个人意志,但也因此缺乏应对突发情况的灵活性。
    优势:法律具有高度的独立性,防止权力滥用,公民权利得到广泛保障。
弊端:法律体系相对僵化,政治斗争和利益冲突可能导致法律程序过于冗长,改革难以迅速推进。

三、中美法治对比:权力与法律的不同交织

    通过中美法治的对比可以看到:
  1. 中国的法治与“人治”同时存在,法治作为普遍的规则,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政治目标,而“人治”体现为法律的解释和执行时灵活性较大,尤其在关键决策中依赖领导人对时局的权衡利弊判断。
  2. 美国的法治更强调独立性,权力制衡机制确保法律不受个人影响,这种模式下法治的普遍性得以体现,但法律的刚性使其在政治突发情况下反应较慢。
    这个话题不是今天的重点,在此略过。

四、基督徒如何正确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对于中国的基督徒而言,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尤其重要。正如《罗马书》13章所说,基督徒应当顺服掌权者,因为“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法治与“人治”并存的现实,不仅体现了社会治理的复杂性,也是基督徒顺服国家法律的基础。在这种法治与“人治”共存的环境中,基督徒应当尊重法律的普遍性,并理解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的执行可能带有一定的灵活性和特殊性。
    基督徒可以通过以下两点正确理解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1. 理解法律背后的政治意图:中国的法律体系与党的领导密不可分,法律的普遍性服务于国家的长远发展,因此基督徒应尊重并顺服法律,并在合法的框架下生活与实践信仰。
  2. 在法治与“人治”共存中活出信仰:基督徒应理解到,在不同社会中,“人治”与法治不可避免地同时存在,并在实际生活中找到平衡点,既尊重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忠于信仰的原则。
    基督门徒需要意识到,法治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则体现出所在国度政治体制下的法治运行规则,即其中的“人治”表现了权力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作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下,法律既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也是实现政治目标的途径,即实现全民共同理想的方法。
    作为基督徒,我们知道,神的权柄高于人类的权力体系,无论是法治还是“人治”,都在上帝的掌控之下,神在每个人心中作为那个“律”时,其运行的规则是这个国家发展方向的基础;反之,人们违法那个“律”时,便是撒但的作为通过使人专注于自身的权力和利益来干扰这种秩序,让这个国家偏离方向,由此使人背离上帝的教导。
    所以,基督徒不要以为政治与己无关,你的一言一行无不在或上帝、或撒但的队列当中,何去何从决定了“神治”下国度的样式,不要抱怨你的处境,专心仰赖耶和华的带领便会理解“基督徒应顺服法律,尊重权柄”是在地上荣耀神的作为,一个遵行神诫命的人一定会从容面对这地上的一切,抵御外界干扰。

五、结语:在法治与“人治”中看到神的作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现了法治与“人治”的辩证统一。在法治的普遍性之下,仍然存在“人治”的特殊性,尤其是在涉及国家战略与关键政治决策的时刻。这一独特的法律体系,要求中国的公民,尤其是基督徒,能够理解这种交织关系,并在实际生活中尊重国家的法律制度,同时在信仰中保持清醒与坚定。
    法治与“人治”并非对立的概念,而是相互依存。通过理解这一点,基督徒能够更好地顺服法律,同时在国家和信仰之间找到自己灵魂的居所,成为社会中的光和盐,始终做“神治”国度的荣耀者。
    请弟兄姐妹们一起为此祷告!
    如有问题请联系hu002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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